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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 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2018-11-29 09:16  

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规范教育标准制定程序,完善教育标准体系框架,完善教育标准实施机制,健全教育标准管理机制,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教育标准化工作不断加强,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教育标准,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同时,与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和教育现代化需求相比,教育标准化工作还存在制定标准不够科学规范、组织实施标准不够习惯经常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标准意识不强,标准观念尚未树立,还没有形成事事有标准、按标准办事的习惯;标准体系还不健全,标准供给还存在缺口,部分重点领域标准缺失;标准制定机制不完善,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还要进一步提高;标准质量还有待提高,动态调整机制不健全,部分标准存在老化问题;标准实施力度有待加大,实施机制还不完善;教育标准的国际影响力还不强,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等等。

教育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教育标准体系框架,加快制定、修订各级各类学校设立标准、学校建设标准、教育装备标准、教育信息化标准、教师队伍建设标准、学校运行和管理标准、学科专业和课程标准、教育督导标准、语言文字标准等重点领域标准,加快建成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国际视野、内容科学、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教育标准体系,实现教育标准有效供给。积极参与教育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主动参加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并承担有关职务。加大国际教育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注重吸收借鉴国际经验。推动中国教育标准“走出去”,加强与主要国家之间标准互认,做好中国教育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摘编自2018年11月27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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