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优化学科布局,建立基于学科绩效的学科资源配置模式,提升学校科技成果的产出率,加快建立与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一主四群多极”学科发展新格局,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紧密结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以“一主四群多极”学科发展新格局为核心,以四大学科群和一级学科的建设为落脚点,以研究领域或方向为载体,突出目标导向,明确建设任务,注重过程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切实提高学科建设投入产出效率,增强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学科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建设原则
(一)项目化管理原则。按学科群(一级学科)---领域或方向---建设项目的设计路径,全面建立学科建设项目化管理体系。通过校、院(群)两级评审机制,建立学科建设项目库及认定滚动建设批次,凡未申请或申请后经评审未纳入项目库的学科建设项目均不能纳入建设范围。
(二)共建共享原则。对纳入建设项目的新增学科设备购置均实行配套共建方式,以改革资源投入机制促进团队建设,建立大型设备共享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强团队内外紧密度。提高项目建设主体的责任感,通过资源配置导向建立学科建设管理责任机制。
(三)绩效优先原则。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所购设备在使用受益面、人才培养、科研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预期效果,提出一定的量化目标,并按项目建设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对立项依据不充分、目标不明确、管理权责不清晰、立项项目与学科基础数据不相符等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支持,不安排设备预算。结合中央专项、省级专项建设项目绩效评价,逐步建立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动态调整建设项目与投入额度。
第四条 项目建设规划经费及配置结构调控
项目建设经费主要有两种方式来源:第一是中央专项和省级专项;第二是学校配套经费(包括学校的人才、科研配套经费及项目团队科研项目自筹)。两种方式经费比例是7:3。学科建设项目经学校审核成功立项建设后,项目团队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学校配套经费详细清单上交学校。
学科建设项目库按五年规划期进行建设,结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需求,项目建设绩效及学校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入库、出库调控。
第五条 建设类别及主要任务
学科建设项目由学科群建设项目和一级学科建设项目(分A、B、C三层次)两个类别组成,注重与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和湖北省“十三五”优势特色学科群专项的有机衔接。学校四大学科群即磷资源高效利用、化工新材料、先进制造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学校各学科按一级学科归属分成A类学科、B类(B1、B2)学科和C类(C1、C2)学科。学科分类提升机制着眼分层规划、分类建设、系统推进,着力做强工学、做实理学、做特人文社会科学,以形成工学集成交叉、理学支撑渗透、人文与社科协调发展的学科生态。
(一)学科群建设项目
主要建设任务:打造学科高峰,在领军人才培养与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科技奖励、学科国际排名(ESI前1%)等标志性成果方面实现突破。
1.磷资源高效利用学科群建设项目
充分调研国内外磷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湖北省磷产业发展的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整合国家磷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低品位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等科研平台,构建集人才培养改革实验区、磷采矿、磷选矿、磷系高端产品和磷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创新基地、“互联网+磷”大数据平台、学术开放窗口于一体的学科特区,解决磷化工产业中一些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发一批磷矿资源高效利用新工艺、新产品,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实现磷化工技术与设备的输出,为湖北打造新型千亿磷化工板块奠定基石。
2.化工新材料学科群建设项目
围绕化工新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战略任务和重点,以化工、环境、能源、石化等方面的高端、特种材料与精细化学品应用技术需求和产业需求为牵引,把本学科群打造成化工新材料领域高层次人才聚集中心、拔尖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组建以环保材料产业咨询服务机构为代表的一批产业化实体。
3.先进制造学科群建设项目
围绕《中国制造2025》战略任务和重点,按照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目标,形成概念与产品设计、现代制造、集成控制等方向为一体的学科链,在化工装备强化与节能、工业机器人、智能化工程技术、光电信息与图像、模式识别、材料加工与成型等领域占据学术制高点,成为引领学校产业发展的重要引擎。
4.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建设项目
围绕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战略规划、企业竞争力、资源环境、法律支持、文化生态等问题展开研究,形成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特色领域方向,把本学科群打造成促进实施“五个湖北”、“四个工大”等发展战略的智库。
(二)一级学科建设项目
1.A类学科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好3-5个具有特色优势且稳定集中的学科团队,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且具有相当影响力,服务行业和地方的水平、能力和成就明显提升。
申报学科范围:拥有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学科。
2.B类学科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好2-3个具有特色优势且稳定集中的学科团队,并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
申报学科范围:
B1类学科拥有一级学科硕士点且被评为湖北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ESI世界排名前1%高接近度的相关学科。
B2类学科拥有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学科。
3.C类学科建设项目
凝练学科特色,重点建设好2-3个具有特色的学科团队,学科整体水平有明显提升,服务行业和地方的水平、能力得到提升,并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申报学科范围:
C1类学科为被评为湖北省重点(培育)学科或拥有二级学科硕士点(含自设)的学科。
C2类学科为暂无硕士点的学科。
第六条 申报与评选程序
(一)学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认定
1.学科群和A、B、C三类学科都须按照主攻研究方向形成团队申报学科建设项目,且每一个团队只能申报1个项目。学科方向团队以项目的形式进行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团队的基本条件:学科方向团队应具有高度统一的研究方向、清晰的建设思路、科学的管理办法、明确的建设目标。
2.学科群根据交叉研究领域自主确定主攻研究方向,组成跨学院(部)学科方向团队,经选拔确定的校核心科研团队整体或分开加入研究领域相近的学科群团队进行申报。已经通过学科群申报的团队,不得再申报各学科组建的团队。已经参加学科群建设项目申报的团队负责人和团队成员,不得再参加各学科组建的团队。
3.学科方向团队所有成员为本校的教职人员。团队应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团队成员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变更人向团队提交申请,经项目(团队)负责人同意签字许可后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否则变更人的成果不纳入考核统计范围。
4.项目(团队)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原则上由学科方向带头人担任;团队成员中须具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师。
(二)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入库
1.由项目(团队)负责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武汉工程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计划表》,在学科群、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基础上,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学科群行政审核后,向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
2.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就项目的建设目标、内容及建设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3.学科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学科建设项目进行复审。主要就项目的现有水平、学科建设目标是否合理、提出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否确保实现以及新增设备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复审,并据此做出是否同意立项入库的意见。
4.校长办公会对学科建设入库项目进行审核,明确建设批次与立项时间,立项建设的学科方向团队由项目(团队)负责人与学校签订《武汉工程大学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作为年度检查和考核验收的依据。
5.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入库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为3-5年。对学科布局和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学科建设项目及学校重点扶持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重点人才建设项目可由学科建设项目评审小组特批进行立项评审。
6.学科建设项目的追加一般基于验收后,由学科群、学院组织提出申请,学科建设项目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审通过后,下一年度开始组织实施。
7.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项目名称和设备购置计划,如确需对项目内容和设备购置进行调整时,须由项目(团队)负责人向所在学科群、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科群学术委员会、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核并签署调整意见后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七条 项目年度检查和期满验收考核
经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考核分年度检查和期满验收考核,以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的《武汉工程大学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作为考核依据。年度检查在建设期内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分项目团队自查、现场检查两个环节进行,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进行下一年度仪器设备的购置。期满验收考核在建设期满时进行,考核采用项目团队自查、现场检查及集中答辩三个环节。
(一)项目年度检查
在项目年度检查中,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提交《武汉工程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进展报告》。在年度检查中,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停止资助:
1.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团队)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团队)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健康等其它原因不能正常领导项目开展工作,同时找不出可替代人选。
4.项目经费被挪用或有较大浪费。
5.由于项目内部原因已无法开展工作。
6.购置设备未开箱、闲置或使用率低。
7.多次不按有关规定提交《武汉工程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进展报告》。
(二)项目期满验收考核
1.建设期满后,项目(团队)负责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学科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经学科群或学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2.学校学科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安排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轮建设投入和项目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于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不可预见因素除外),以后不再给予立项支持;对于建设成果突出的项目,学校将进一步给予资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授权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