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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章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4-22

序 言

武汉工程大学创建于19726月,原名湖北化工石油学院,隶属湖北省人民政府。19803月,更名为武汉化工学院,改由原化工部主管。19987月,学校划归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20062月,更名为武汉工程大学。

学校遵循“质量立校、科技强校、人才兴校、突出特色、协调发展”的办学思路,秉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坚持科学发展,推进改革创新,努力建成化工及其相关学科为主导、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工程大学,简称为“工程大”,英译校名为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WIT”。学校网址是:http://www.wi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学校现有武昌校区和流芳校区,分别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366号和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社会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依规、依章治校。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为“格物明理 致知笃行”,校风为“团结严谨勤奋求实”。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权利义务

第八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为湖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有稳定的办学经费并逐步增长。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办学地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举办者同意,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内自主办学。

(二)自主开展与地方、境内外高校、企业等之间的交流合作活动。

(三)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管理教职员工。

(四)自主管理与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接受捐赠财产等资产。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学研用等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二)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校务公开机制,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扩大留学生教育规模,以继续教育和其他教育为补充,不断优化教育结构,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培养基础扎实、知识宽广,工程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与国际视野的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学科以化工及其相关学科为主导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医学等门类,并按照“突出优势学科、加强交叉学科、鼓励新兴学科、实现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学科专业预警机制,动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学期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教学需要自主制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位管理办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基础研究上水平,应用研究上规模,产业开发见效益”的科技产业发展方针,积极融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深化产学研合作,凝练研究方向,搭建研究平台,汇聚科研队伍,推动学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立足湖北、辐射全国,服务化工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方向,充分发挥人才、科技优势,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密切与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方面的关系,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推进教育国际化进程。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内部组织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决策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一般按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或相近学科进行设置。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委员人数的25%。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和校长直接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各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核批准与撤销等工作,处理学位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学院(部)院长(主任)、与学位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评估机构,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学院(部)负责人或教授代表、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三)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相关事宜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五)审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武汉工程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学校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学校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其他组织等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

学校理事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理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所设机构要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协调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院(部),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部)发展规划。

(二)负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四)负责内部机构的运行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与监督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等组成。工会主席列席会议。会议视议题由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第五十一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举办、出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采取公开招聘为主,多种选聘方式并存的用人方式。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其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

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四)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等证书。

(七)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老师,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奖学金及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武汉工程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工和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校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欢迎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各类校友组织联系和服务校友,依法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七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分红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及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配额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考评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监管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学习、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徽章、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八十条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以字母“W”和汉字“工”为设计元素,经艺术变形构成搏击长空的黄鹤,也象征着长江、汉水;右下方有“1972”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译校名。

第八十一条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超越每一天》。

第八十四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625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学校党委负责解释本章程,并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